被处罚单位:元谋县****燃气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邮政编码: 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元谋县****燃气经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现记〔2023〕危化26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3〕危化7号),3.《调取证据通知书》(元应急调证通〔2023〕危化3号),4.《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具处罚单据,缴至国库元谋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