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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8·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年12月12日   作者: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事故时间:2023年08月06日17时许

事故地点: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鸿源小区路段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持有“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22321****1616,驾驶证档案编号:5223****3073,初次领证日期为1993年9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为长期。交通方式:驾驶渝DB**26号重型自卸货车。

当事人:李某某,女,傈僳族,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328****0526,驾驶证档案编号:5323****5957,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05月27日。交通方式:驾驶云EHX**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系一辆红色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于2021年07月01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号牌号码为:渝DB**26,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15.37吨),发生事故时实载83570kg(83.57吨),核定载人数为2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止;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7月12日24时0分止,该车在重庆**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被统筹人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统筹金额为1000000元,统筹有效期至2024年01月29日止。发生事故时该车由周某某驾驶。经检验鉴定:发生事故时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速度约为39km/h,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

肇事乙车:系一辆白色的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为:轻骑&#8226:铃木牌/QS125T-4B,车辆识别代号:I9STC5423H1040901,发动机号为:17103370,该车于2017年04月13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号牌号码为:云EHX**5,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核定载人数为2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止: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4月07日16时50分止。发生事故时该车由李某某驾驶。经检验鉴定:发生事故时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速度无法计算,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

(三)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鸿源小区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武定县,北至永仁县,道路西侧为鸿源小区,道路东侧为民房,西侧道路边缘与鸿源小区房屋之间有一宽5.9米的空地,东侧道路边缘与民房之间有一宽6米的空地,事故路段为普通平直路段道路有效路面宽8.3米,由中央单虚线将道路分为东西两条车道,于燥沥青路面,事故发生在白天。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8月06日17时09分,周某某驾驶渝DB**26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着碎石沿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元马镇鸿源小区路段处时,在超越同向在前由李某某驾驶的云EHX**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李某某被渝DB**26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证实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现场处置等情况;4、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楚雄锦润[2023]毒鉴字第1621号、第1622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双方驾驶员周某某、李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情况,经检验鉴定,双方驾驶员周某某、李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5、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楚雄锦润[2023]病鉴字第0092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李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头颅部严重毁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6、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楚雄锦润[2023]痕鉴字第708号、第709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双方车辆的安全性能情况及车速分析情况。经检验鉴定:周某某驾驶的渝DB**26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速度约为39km/h,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李某某驾驶的云EHX**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速度无法计算,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7、称量勘验检查记录及过磅单,证实了周某某驾驶的渝DB**26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实载物质量为83.57吨(83570kg)8、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证实了肇事驾驶人驾驶资格、肇事车注册登记情况、肇事车投保保险情况。

四、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周某某驾驶实载物质量超过核定最大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目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五、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两手抓的思想。本着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基本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基础工作,健全、落实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科学合理调整警务模式,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和查处力度,确保道路监管不留死角,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直观、浅显易懂、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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