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彝族,1971年*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民委员会普勒村*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801517752X9。
法定代表人:黄宁,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原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土地用于生产生活,后因乌东德水电站项目建设申请人耕种的土地被征收占用。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请示项目建议书、蓝线图、环境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报请备案的请示、县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3日签收,但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予以答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单。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公开元谋县乌东德水电站建设搬迁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经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属于国家级项目,该项目立项不由被申请人单位审批,相关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不掌握,无法向其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项目信息,并于2024年1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向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委会普勒村)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后因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无法送达,无法联系收件人,此答复意见书由中国邮政退回被申请人单位。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
电话告知回执;
答复意见书邮寄证明(包括:邮寄信封、邮戳、邮票、改退批条等);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原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民委员会普勒村村民,因乌东德水电站项目建设申请人承包耕种的土地被征收占用。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请示项目建议书、蓝线图、环境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报请备案的请示、县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等)”。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属于国家级项目,该项目立项不由被申请人单位审批,相关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不掌握,无法向其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项目信息,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上述情况,同时建议如想进一步了解,可到被申请人单位。2024年1月2日根据申请人身份证上的住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因无法联系到申请人,邮件被退回。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其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未作书面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未制作、未保存所申请信息。
再查明:根据公开的信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系乌东德水电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以上事实有:1.申请人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6.电话告知回执;7.答复意见书邮寄证明(包括:邮寄信封、邮戳、邮票、改退批条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要求获取“元谋县乌东德水电站建设搬迁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请示项目建议书、蓝线图、环境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报请备案的请示、县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等)”,经查,乌东德水电站建设是实施“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是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不负有对“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的行政管理职能。经本机关在被申请人办公系统核实,被申请人的确不制作、也未保存所申请信息,故其通过电话(口头)和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即“项目立项不由被申请人单位审批,相关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不掌握,无法向其提供,”与事实相符,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但被申请人答复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也未积极主动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答复(注:明知申请人已搬迁仍按原住址邮寄,因无法联系到申请人,邮件被退回),其答复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指引条款系便民举措,以行政机关能够确定公开义务机关为前提。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虽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但根据规定被申请人在指引申请人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公开信息时,未能完全遵循便民举措,尽可能地详细指引。本案中,乌东德水电站建设是跨省水电项目,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被申请人虽然无法最终确定具体的公开义务机关,但从公开的信息可知乌东德水电站建设是“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是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基于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的指引可以更具体详尽,但被申请人只是电话联系申请人时告知如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可到被申请人单位,没有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和电话中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能是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其指引不全面具体,也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仍需加强和改进。
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既不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也不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相关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不掌握,无法向其提供的理由符合事实和客观实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作出书面答复的请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也无必要,被申请人工作中瑕疵未减损申请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