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73年*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广通工务段元谋片区*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801517752X9。
法定代表人:黄宁,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元谋远景商贸中心一期A区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东面(太阳城南面),因民事纠纷需要调查案涉不动产项目的相关信息,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3719767136)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元谋远景商贸中心一期A区项目的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信息登记表;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报告;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然而截至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内容的任何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更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单;
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杨某申请公开的4个事项“元谋远景商贸中心一期A区项目的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信息登记表;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报告;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被申请人根据本机关的职能职责,经核查和检索,仅有以下信息由本机关制作和保存,即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备案申请书、项目备案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材料。依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项目属于备案类项目,不属于核准类项目,同时,项目备案由企业提供项目备案申请、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发改部门核实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后进行项目备案,不单独针对备案项目下发立项文件,因此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但涉及“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不属于被申请人单位公开内容,应依法向政法部门申请公开。涉及的“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等也不属于被申请人单位公开的内容,应依法向住建部门申请公开。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投资项目备案证三份;
5.备案证延期换证申请;
6.《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7.备案申请表;
8.营业执照;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某是元谋远景商贸中心一期A区项目业主,项目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东面(太阳城南面)。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3719767136)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元谋远景商贸中心一期A区项目的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信息登记表;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报告;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未公开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也未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单位了解获取公开信息。2024年3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出具书面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出具书面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发出前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由被申请人单位负责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并出具了书面答复,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单位了解获取公开信息。
以上事实有:1.申请人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单;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5.组织机构代码证;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行政复议答复书》;8.投资项目备案证三份;9.备案证延期换证申请;10.《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11.备案申请表;12.营业执照;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4.答复意见书、公开的信息材料邮寄证明(包括:邮寄信封、邮戳等)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作为元谋远景商贸中心一期A区项目业主,依据规定其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最迟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由其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由其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答复,公开了由其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其答复和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属于自己负责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也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故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已完成了书面答复和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出具书面答复的请求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不需要责令履行,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