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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元政行复终决定〔2022〕第4号

日期:2023年03月0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司法局    点击:[]

元政行复终决定〔2022〕第4号

申请人:杨**,男,彝族,19**年*月19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桥头寺*号。

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发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靳永波 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2328194111864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自愿提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18日

上一条: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决字﹝2023﹞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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