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行复终决定〔2022〕第4号
申请人:杨**,男,彝族,19**年*月19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桥头寺*号。
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发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靳永波 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2328194111864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自愿提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