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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决字﹝2023﹞第1号

日期:2023年04月20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司法局    点击:[]

申请人***,男,1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羊街镇花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委托代理人***,女,19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女儿。

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

住所: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

负责人滕永锋,元谋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对元谋县公安局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提出复议;二、对元谋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九日而实际拘留十日,行政处罚多拘留一日提出复议。

申请人称:

元谋县公安局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拘留九日行政处罚,拘留执行期限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实际日期是10天,而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的日期是9天,实际执行日期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日期不符,元谋县公安局实际多拘留了申请人1日,其行政行为违法;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元谋县公安局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按从重情节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未折抵,多拘留了一天。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

1、元拘解字【2023】4 号元谋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

2、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该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2月7日,元谋县公安局接到元谋县人民法院递交到的“报案书”后,对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申请人2022年12月3日21时33分、2022年12月4日7时59分在其抖音、快手上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诽谤他人,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群众点赞、评论、转发。截至2023年2月6日,五段视频共点赞2818次、评论110次、转发277次,对相关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构成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该案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经调查认定,申请人***涉嫌诽谤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申请人***涉嫌诽谤他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一)复议申请人***请求:“请求有关部门查明元谋县公安局对***行政处罚元公(刑侦)行决字[202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有异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存在故意,但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认为:

1、该案法律依据适用准确,违法行为认定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未达情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该案办理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幅度适当。

***通过抖音、快手信息网络平台发布五段视频,捏造事实诽谤多人,共点赞2818次、转发277次,办案民警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通过做思想工作后,***仍拒绝删除相关视频,应当定为情节较重,因此对***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18时47分向***告知了拟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随后充分听取了***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被申请人于当日20时59分作了全面、客观的复核,并向***送达了元公(刑侦)行复字〔2023〕第1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21时6分将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向杨成胄宣告并送达,但***本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案件,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2023年2月6日向***宣布并送达,并在2023年2月6日的询问笔录中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其未申请回避,在对其的询问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其的饮食权和必要的休息权,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取证,没有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二)复议申请人***请求:“请求有关部门查明公安局对***行政处罚多拘留一日有异议。”***提出:行政处罚拘留执行(期限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实际日期是10天,但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是9天,实际日期与行政处罚日期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特请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给我一个公道。

2023年2月6日上午,元谋县公安局根据元公(刑侦)行传字[2023]1号传唤证到***家对***进行传唤时,***外出干活,经电话联系,***于2023年2月6日14时30分自行来到元谋县公安局第一办案中心接收调查处理。元谋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6日21时06分向***宣布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执行拘留入所体检血常规、核酸检测项目要当日上午取样、16时后才能出结果,所以***的入所体检是2023年2月7日上午才进行的,到当日16时许拿到体检结论后,元谋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7日17时许将***送至元谋县看守所羁押。

宣布行政拘留后,***未离开公安机关,所以***的行政拘留执行起始时间应为2023年2月6日21时06分, 2023年2月15日上午8时50分许***的行政拘留执行完毕,被元谋县看守所释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所以***的羁押时间应从2023年2月7日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释放,一共被羁押了九日,不存在对***多拘留一日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元谋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

  1. 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元公(刑侦)审字(2023)3号《行政处罚审批表》;

  3.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家属通知书;

  4. 元公(刑侦)受案字(2022)9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5. 元公(刑侦)行立字(2022)1号《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

  6. 元公(刑侦)审字(2023)1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7. 查获经过;

  8. 元公(刑侦)行传字(2023)1号《传唤证》;

  9. 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元公(刑侦)审字(2023)2号《传唤审批表》;

  11. 传唤通知家属的记录;

  12. ***询问笔录;

  13. 楚**等12人的证人证言;

  14. 报案书;

  15. ***发布的视频内容;

  16. 奉**一二审判决书;

  17. 杨**案件判决书;

  18. 分析报告;

  19.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0. 行政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21. 户口证明;

  22. 前科查询;

  23. 情况说明;

  24. 黄**涉嫌寻衅滋事案、***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案(二案诉讼证据卷宗(一)(二)(三)(四)(五),共计984页)

    25、***举报线索卷宗材料(复印件,共计224页)

    26、杨**死亡事件材料(复印件,共计302页)

    27、会议记录及签到册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2月3日在其个人抖音账号、2022年12月4日和2023年1月29日在其个人快手账号上发布标题为“元谋县羊街镇黑恶势力与他的保护伞利明脱水蔬菜有限公司董事长欺压百姓嚣张跋扈”视频;2022年12月9日在其个人抖音、快手账号上发布“执法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视频,经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核实,***发布的信息不实之处有:***称:元谋县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楚雄州检察院枉法裁决,捏造事实,制造冤假错案;**脱水蔬菜有限公司奉**、黄**、黄茂*、陆**等黑恶势力,称霸一方,强买强卖;杨*华用绳子将杨**勒死后转移到后院吊房梁上,伪造成杨**自缢的现场、元谋县公安局局长丁**犯渎职罪,王**、吴**隐瞒事实真相,犯包庇罪。***发布的不实信息被网民群众点赞、评论、转发。截至2023年2月6日,上述五段视频共点赞2818次、评论110次、转发277次。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接到元谋县人民法院递交的“报案书”,元谋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之后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发布的视频内容和视频,询问了申请人***,提取了楚**等12人的证人证言,调阅了***一二审判决书、杨**判决书,2023年2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拟处罚的结果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2月6日21时6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布并送达了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2023年2月7日上午,被申请人带领申请人做拘留入所体检取样、16时拿到入所体检结果,17时许将***送至元谋县看守所羁押。2023年2月15日8时50分许***的行政拘留执行完毕,被元谋县看守所释放出所。

    以上事实有: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刑侦)审字(2023)3号《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家属通知书;元公(刑侦)受案字(2022)9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元公(刑侦)行立字(2022)1号《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元公(刑侦)审字(2023)1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查获经过;元公(刑侦)行传字(2023)1号《传唤证》;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刑侦)审字(2023)2号《传唤审批表》;传唤通知家属的记录;***询问笔录;楚**等12人的证人证言;报案书;***发布的视频内容;奉**一二审判决书;杨**案件判决书;分析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黄**涉嫌寻衅滋事案、***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案(二案诉讼证据卷宗(一)(二)(三)(四)(五),共计984页);***举报线索卷宗材料(复印件,共计224页);杨**死亡事件材料(复印件,共计302页);元谋县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元谋县公安局作为元谋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申请人如须向相关部门反映个人诉求或核查相关事实,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正当手段和方式方法进行,而不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特别是在没有任何事实的情况下公然诽谤他人和多人。截至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发布的五段视频共点赞2818次、评论110次、转发277次,对相关个人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

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第三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2项、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该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五)针对多人实施的……。而现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在查获申请人时要求申请人删除其网络上发布的违法信息,停止违法行为,但申请人并未删除,属“情节较重”中经劝阻仍不停止的;同时申请人在网络上针对多人实施诽谤,也属“情节较重”情形。据此,被申请人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申请人***2023年2月6日14时30分自行来到被申请人元谋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处理,到2023年2月6日21时6分向***宣布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上述规定,从拘留的当日到第2日为1 日,***的羁押时间应从2023年2月7日开始计算第1 日,至2023年2月15日释放,一共被羁押了九日,没有形成对***多拘留一日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限准确,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已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复核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元公(刑侦)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6日

上一条: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元政行复驳字﹝2023﹞第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下一条: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元政行复终决定〔202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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