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行复终决定〔2022〕第3号
申请人李**,男,19**年*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黄瓜园镇领庄村民委员会中山村民小组*号,公民****:53232819**09160919。
被申请人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翠芸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普文荣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元林草罚决字【2022】1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