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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决字﹝2022﹞2号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司法局    点击:[]

元政行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罗**,女,彝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

被申请人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劲,局长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元城综当罚决字【2022】第000460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31日

上一条: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元政行复终决定〔2022〕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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