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行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罗**,女,彝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
被申请人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劲,局长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元城综当罚决字【2022】第000460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