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改善营商环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统筹制定2024年度元谋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元双随机联发〔2024〕2号)和《2024年度元谋县市场监管领域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元双随机联发〔2024〕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任务
2024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主要包括以下5个领域的抽查内容,即: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供餐单位)监督抽查、小餐饮和小摊贩监督抽查、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抽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督抽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
(一)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监督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小餐饮和小摊贩监督抽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
(三)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抽查,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
(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督抽查,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
(五)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部门双随机抽查时间
根据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州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我县2024年度食品餐饮服务、食品餐饮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时间,从2024年4月1日起,至10月30日结束。具体抽查任务时间安排如下:
(一)4月1日-10月30日,对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按大于等于百分之1(≥1%)的比例开展抽查。
(二)4月1日-10月30日,对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备案证》的小餐饮、小摊贩,按大于等于百分之5(≥5%)的比例开展抽查。
(三)4月1日-10月30日,对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按大于等于百分之1(≥1%)的比例开展抽查。
(四)4月1日-10月30日,对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大于等于百分之1(≥1%)的比例开展抽查。
三、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对象及时间
按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3月1日-10月30日,由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育体育局,对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按大于等于百分之五(≥5%)的比例开展抽查。
四、检查内容
(一)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主要检查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储存条件、人员健康证明等是否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适应。检查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处理、加工、供餐、用餐和配送的流程是否合理;检查原料贮存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经营条件;检查“三防”设施是否能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入侵。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小餐饮和小摊贩
主要检查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检查是否依法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检查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原料购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成品、半成品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检查提供的餐饮用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彻底、保洁不规范等问题。
(三)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主要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主要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检查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五)学校食堂
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体育部门,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期限内经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是否履职到位;采购食品及原料是否合格,大米、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面粉、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豆制品等重点食品购进查验、票证索取、台账记录是否齐全;食品加工是否违禁超限、非法添加,是否使用亚硝酸盐和有毒有害及高风险食品原料;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以及晨检制度落实情况;流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正常运转;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是否存在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裱花蛋糕等情况;是否存在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情况;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情况;是否推行了“明厨亮灶”或“网络明厨亮灶”等。
五、名单抽取
(一)监管对象名单。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小餐饮和小摊贩、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安全管理股集中标注、集中维护,并在全县市场主体库中按照随机原则统一抽取,抽取名单按照市场主体所属监管行政区划分派至各对应监管机构,再由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食堂抽查对象名单,由食品安全管理股集中标注、集中维护,并在全县市场主体库中按照随机原则统一抽取、统一实施检查。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并随机匹配组成执法检查小组,每个执法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
六、检查方式
主要以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采取网络检查、书面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七、抽查结果处理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抽查结果分为6类,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的违法事实行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同时,在抽查检查中,要按照州局制定的信用监管包容审慎 16 条措施,充分运用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手段,把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落到实处。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各监管机构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的,应当在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时,录入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抽查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应当在后续处理结束后,及时录入后续处理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部门要将本次双随机定向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和公示,加强检查结果的应用。食品股将适时对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通报,对抽查工作中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监管机构要加强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统筹协调,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外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部门联动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及时总结上报。请各监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全年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报食品安全管理股。
联系部门:县局食品安全管理股
联系人及电话:罗慧芬,电话821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