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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销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日期:2024年04月18日   作者:罗宗顺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根据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统筹制定2024年度元谋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元双随机联发〔2024〕2号)和《2023年度元谋县市场监管领域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元双随机联发〔2024〕4号)要求,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任务

(一)抽查任务。

按照《2024年度元谋县市场监管领域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本次抽查任务主要包括3类3项,即:食品(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1.食品(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抽查时间

按照双随机“常态化”、“全覆盖”要求,我县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时间从2024年4月1日起,至11月20日结束。

三、检查对象

(一)仅预包装食品检查:按照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对风险分级为A级、B级的食品销售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列入高风险等级(C级和D级)的食品销售主体,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名单总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按照2%比例定向抽取。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按销售主体5%的比例定向抽取。

四、检查内容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食品销售主体、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特殊食品销售者等,结合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行为、储存情况等经营事项,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内容进行检查。

五、名单的抽取

(一)检查对象名单。由食品股在在全县市场主体库中统一随机抽取,抽取名单按照市场主体所属监管权限分派至各对应监管机构。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并随机匹配组成执法检查小组,每个执法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

六、检查方式

采取实地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七、抽查结果处理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等。

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同时,在抽查检查中,要按照州局制定的信用监管包容审慎16条措施,充分运用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手段,把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落到实处。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各监管机构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的,应当在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时,录入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抽查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应当在后续处理结束后,及时录入后续处理结果。

八、工作要求

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按照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总体要求,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要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双随机监管,抽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防止监管工作脱节。

联系部门:县局食品安全管理股

联系人及电话:罗慧芬,电话822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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