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元谋健荣诊所(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9号;主要负责人:李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诊所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26日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2、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共1页;2、李XX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3、姚XX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4、元谋健荣诊所2020年12月科室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表1份共1页;5、元谋健荣诊所2021年1月科室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表1份共2页;6、元谋健荣诊所2021年1月医疗废物暂存点转运交接记录管理登记本1份共2页;7、《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8、元谋健荣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共2页;9、诊所主要负责人李XX、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姚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10、拍有照片9张1份共5页为证。
你单位:1、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26日,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