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元谋建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365094250;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雷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曹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宫修科等8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宫XX、宫XX、李XX的《讯问笔录》各1份;3、公司2021年8月份《工资表》1份;4、曹X及宫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8、现场照片6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