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元谋富华诊所(主要负责人:寇X;);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年5月20日接诊发热病人时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及规范转诊。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021-05-21);2、诊所主要负责人寇X的《询问笔录》1份2页(2021-05-28);3、李XX的《询问笔录》1份3页(2021-05-28);4、2021年5月20日丁XX、杨XX两人处方复印件各1份共2页(2021-05-21);5、2021年5月20日《门诊日志》《预检分诊登记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2021-05-21);6、元谋富华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页(2021-05-21);7、元谋富华诊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021-05-21);8、《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2021-05-21);9、现场照片6张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