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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传罚〔2021〕3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被处罚人:元谋郑XX诊所(主要负责人:郑XX);地址:元谋县羊街镇甸头村7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5月20日你单位在医疗机构内候诊室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021-05-20);2、元谋郑X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各1份共2页(2021-05-20);3、元谋郑XX诊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021-05-20);4、诊所主要负责人郑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2021-05-27);5、《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2021-05-20);6、现场照片6张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马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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