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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2021〕6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被处罚人:元谋博爱医院(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56号;主要负责人:张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外科诊室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门诊日志未标注年度,医师签名栏无医师签名。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李XX的《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门诊日志》复印件1份;4、元谋博爱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医院主要负责人张XX、医院院长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现场照片6张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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