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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2022〕1号

日期:2022年01月27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元谋绿康诊所(地址:元谋县元马镇中兴街渔水井片区;联系电话:1398780XXX;负责人:胡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内科专业)开展儿科和中医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1页;2、《询问笔录》(文XX1份2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5、《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1页;6、胡X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文XX的处方复印件1份1页;8、穴位贴敷指导治疗单复印件1份5页10张;9、现场照片1份4页8张;10、《询问笔录》(胡XX1份3页)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八十条第一款“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 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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