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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2021〕5号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被处罚人:元谋博爱医院(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56号;主要负责人:张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7月3日你单位使用1名内科专业技术人员(张XX)开展中医科诊疗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共;2、李XX的《询问笔录》1份;3、张XX的《询问笔录》1份;4、张XX开具的治疗单复印件4份;5、张XX《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6、张XX《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7、《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8、元谋博爱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授权委托书1份;10、医院主要负责人张XX、医院院长李XX、医师张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现场照片6张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谋县财政局,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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