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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4〕6号

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作者: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4〕6号

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Q8MLK21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上总括村102号

2024年9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建设的元谋县金河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于2024年4月3日开工建设,2024年6月28日建设完成,共建设39个塔基,线路架空路径长12.718km。该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24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2024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5.2024年9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5份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元谋县金河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已建设完成;

6.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7.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经理为公司合法代理人;

8.2024年9月10日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2024年9月10日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信息;

10.2024年9月10日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9月10日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电气专工身份信息;

12.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4〕36号1份共4页,证明公司元谋物茂(南)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13.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物茂(南)光伏电站项目芝麻片区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环评文本1份共115页,证明公司编制了《物茂(南)光伏电站项目芝麻片区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环评;

14.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4〕87号1份共5页,证明公司元谋金河光伏项目110kV升压站取得环评批复;

15.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元谋县金河光伏电站项目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1份共3页,证明公司元谋县金河光伏电站项目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取得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项目总投资额为1266万元;

16.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华能元谋金河光伏电站项目选址意见函1份共1页,证明公司元谋金河光伏电站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17.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元谋县金河光伏电站项目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塔位坐标1份共1页,证明公司金河光伏电站110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18.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人事任命通知1份共2页,证明公司任命张x为华能元谋多竹箐项目的项目经理;

19.2024年9月20日提取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2份共20页,证明俞xx、靳xx为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元谋县姜驿乡、物茂乡,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设备已建设完成,处于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4年4月3日开工,2024年6月28日建设完成,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次数3次,裁量等级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已停止建设行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办理环评手续,属于立即整改,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正在编制环评报批材料,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优先保护单元,裁量系数0.7。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上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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