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4〕5号
元谋滇桂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UWRH21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小雷宰工业园区
2024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的塑料筐生产线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即开工建设,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公司400万只塑料筐生产线于2021年12月1日搬迁至现址小雷宰工业园区开始建设,2022年2月1日建成调试。你公司400万只塑料筐生产项目于2024年5月24日办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总额为300万元。现场共有10台注塑机,有5台正在生产,有工人进行生产操作,厂区内有成品塑料筐堆存,经查阅你公司运货单,你公司2023年至2024年均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2024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元谋滇桂塑业有限公司塑料筐生产线已建成并投产;
5.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元谋滇桂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6.2024年9月4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4年9月4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厂长身份信息;
8.2024年9月4日提取的任职说明1份共1页,证明陈xx为元谋滇桂塑业有限公司员工;
9.2024年9月4日提取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共2页,证明项目总投资额为300万元;
10.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元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元谋兴旺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30万只塑料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共2页,证明公司原厂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
11.2024年9月4日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共5页,证明公司原厂基本信息;
12.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元谋县兴旺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公司原厂基本信息;
13.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咨询服务合同1份共3页,证明公司原厂基本信息;
14.2024年9月4日提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1份共6页,证明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本;
15.2024年9月4日提取的供用电合同(高压)1份共7页,证明公司原厂基本信息;
16.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共2页,证明公司原厂手续办理情况;
17.2024年9月4日提取的送货单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公司塑料筐对外销售情况;
18.2024年9月13日提取的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数据1份共5页,证明公司2023年、2024年无超标排放情况;
19.2024年9月12日提取的元谋滇桂塑业有限公司管控单元分析报告1份共3页,证明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新建的塑料筐生产线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你公司新建的塑料筐生产线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1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给予撤销处罚重新调查。经我局核实,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5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鉴于你公司2021年12月开始迁建,2022年2月1日完成建设,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追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5;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元谋县黄瓜园镇小雷宰工业园区,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2年2月1日建设完成开始生产至2024年9月4日,违法行为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暂不计入;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办理环评手续,停止生产,属于立即整改,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已停产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办理环境手续,裁量等级-2。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