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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5〕1号

日期:2025年01月13日   作者: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5〕1号

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E5YPXR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摩诃社区小能禹村

2024年11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使用一根可移动的白色帆布软管将回流泵房污泥池内的泥水抽送至出水口采样点下方外排,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出水口水质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88mg/L、氨氮18.4mg/L、总磷0.75mg/L、总氮22.2mg/L、悬浮物287mg/L、粪大肠菌群240000个/L,主要污染物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198-2002)》一级A标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2.2024年1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3.2024年1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污水处理厂与排污单位关系;

5.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身份信息;

6.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身份信息;

7.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身份信息;

8.2024年11月21日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10页,证明污水处理厂使用可移动管道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9.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基本信息;

10.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共16页,证明排污单位信息、污染物种类、排污去向;

11.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艺情况;

12.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关于元谋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近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云环评估表〔2008〕348号)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评评估情况;

13.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元谋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近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楚环函〔2008〕39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污水处理厂环评审查情况;

14.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环许准〔2008〕325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污水处理厂取得准许手续;

15.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试运行批复(楚环复〔2012〕43号、楚环复〔2013〕14号、楚环复〔2013〕88号)复印件3份共6页,证明元谋县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多次延期。

16.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16〕89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元谋县污水处理厂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7.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关于对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楚环复〔2013〕168号)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元谋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8.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元谋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委托广东先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19.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元谋县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权移交协议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元谋县住建局将运营管理权移交给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24年11月21日提取的元谋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0期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权;

21.2024年11月22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污水处理厂运营方广东先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段xx为公司合法代理人;

22.2024年11月22日提取的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时均值1份1页,证明证明出水口2024年11月20日22时00分00秒-2024年11月21日02时00分00秒各项指标小时排放值达标;

23.2024年11月22日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4.2024年11月22日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据照片2份共4页,证明污水处理厂厂区情况,违法排污位置,抽水泵铭牌信息。

25.2024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3份共10页,证明排放水污染物。

26.2024年11月29日提取的污水处理厂职工名单1份共1页,证明你厂实有职工数。

27.2024年11月29日提取的污水处理厂2023年12月出水流量日均值1份共1页,证明你厂日均排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7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处理厂设置的可移动软管接入你厂合法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载明排口编号:DW001),污染物进入龙川江,龙川江水质为Ⅲ类,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你厂抽取的是回流泵房污泥池内的泥水,裁量内无符合的类别,不取该因子;排污超标情况:经检测悬浮物为287mg/L、粪大肠菌群为240000个/L,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行为情形:检查时你厂正常运行,2024年11月20日22时至21日2时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未超标,符合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日排放量: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白色帆布软管2024年11月20日晚23点开始排泥,2024年11月21日0点40分停止排放,持续排放1小时40分,5天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厂11月21日已拆除排污的移动软管,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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