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馨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DRME82
经营者:郑超仪
2023年4月6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安心”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馨源超市”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27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市监物清〔2023〕27号),当场扣押了当事人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15瓶化妆品。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9月19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办理《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及百货零售。当事人自2019年3月16日开始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零售,于2023年4月6日被本局查获,同日还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6日,当事人以18.5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5瓶(外包装标识:净含量200ml,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标识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批准文号:粤妆20160024,生产批号:91690386F2,限期使用日期:20220618),以25元/瓶的价格在2022年6月18日前销售了1瓶,剩余4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1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2020年7月26日,当事人以18.5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5瓶(外包装标识:净含量200ml,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标识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批准文号:粤妆20160024,生产批号:92880386F2,限期使用日期:20221015),以25元/瓶的价格在2022年10月15日前销售了3瓶,剩余2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5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3.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以31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海洋活力型2瓶(外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标识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生产地:广东,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6,生产批号:0006038663,净含量:400毫升),拟以42元/瓶的价格销售,未售出,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货值金额8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4.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以31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怡神冰凉型2瓶(外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标识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生产地:广东,限期使用日期:20230402,生产批号:0093038667,净含量:400毫升),拟以42元/瓶的价格销售,未售出,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货值金额8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5.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以31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2瓶(外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标识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生产地:广东,限期使用日期:20230208,生产批号:00390386G2,净含量:400毫升),拟以42元/瓶的价格销售,未售出,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货值金额8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6.2020年7月26日,当事人以7.5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飘柔(精华护理系列)12瓶(外包装标识:净含量200ml,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批准文号:粤妆20160024,生产批号:90960386C0,限期使用日期:20220406),以11元/瓶的价格在2022年4月6日前销售了11瓶,剩余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11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7.2019年3月16日,当事人以31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活炭净爽型14瓶(外包装标识: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产地:安徽(O或N),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20210808,生产批号:R1AO,净含量:400克),以48元/瓶的价格在2021年8月8日前销售了13瓶,剩余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48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8.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以40元/瓶的价格从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飘柔杏仁长效柔顺滋养洗发露6瓶(外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兴华七支路1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生产地:天津,限期使用日期:20220508,生产批号:91281864AA,净含量:750ml),以49元/瓶的价格在2022年5月8日前销售了5瓶,剩余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于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49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1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以及涉嫌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的情况和相关文书送达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和《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郑超仪的公民身份情况;
6.云南星海商贸有限公司宝洁联合利华昆明总经销供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单位、日期、名称、数量、金额等情况;
7.涉案化妆品照片8张,证明外包装标注情况及限期使用日期。
2023年4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给予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
1.由于认知不够,误认为洗发露属于百货,从而进货在店里销售。不管是否有心,错误都已铸成,在此认真承认错误,由于疏忽,才造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出现。保证今后一定改正错误,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坚决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2.由于本人家庭困难,再加上孩子还小又在读书没人照管,无法在外面务工赚钱,迫于生计我才设法开了一个小商店,受疫情影响生意清淡,利润空间很小,所得收入不够维持基本生活。
3.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在调查中也积极主动配合,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违法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3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违法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4瓶、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海洋活力型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怡神冰凉型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2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1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活炭净爽型1瓶、 飘柔杏仁长效柔顺滋养洗发露1瓶;
2.处以罚款1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4瓶、沙宣修护水养洗发露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海洋活力型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怡神冰凉型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2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1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活炭净爽型1瓶、 飘柔杏仁长效柔顺滋养洗发露1瓶;
2.处以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