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六哥鲜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BM28B50K
经营者:杨荣涛
2023年3月3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金殿新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六哥鲜果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21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2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22年4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金殿新村从事烟草制售零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等经营,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从昆明翔勃食品经营部购进以下食品在店内经营:
1.以42元/件的价格购进“制造商:沂水县和润食品厂,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8个月,计量方式:称重”的蒙克木糖醇胡萝卜味沙琪玛4件(4公斤/件,10.5元/公斤),2023年3月1日前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9.68公斤,剩余6.32公斤(现场称重)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31日被查获,货值金额82.16元。
2.以39元/件的价格购进“制造商:夏津县益文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保质期:6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的益文兴原味手撕蛋糕8件(3.9公斤/件,10元/公斤),2023年2月25日前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29.4公斤,剩余1.8公斤(现场称重)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31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3.4元。
3.以40元/件的价格购进“生产商:安徽宝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5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的小倪同学南瓜岩烧面包4件(3.9公斤/件,10.26元/公斤),2022年12月1日前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4.41公斤,剩余1.19公斤(现场称重)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31日被查获,货值金额15.47元。
4.以39元/件的价格购进“制造商:福建优卡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03,保质期:6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的高达尚干吃汤圆芝麻味1件(4.9公斤/件,7.96元/公斤),2023年2月3日前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2.63公斤,剩余2.27公斤(现场称重)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31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9.51元。
5.以46元/件的价格购进“制造商:柏乡县鸿升食品厂,生产日期:2022年7月3日,保质期:一四季度150天,二三季度120天”的闹闹熊欧式绿豆饼1件(4.9公斤/件,9.39元/公斤),2022年12月3日前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3.59公斤,剩余1.31公斤(现场称重)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31日被查获,货值金额17.03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67.57元,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3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21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荣涛的公民身份情况;
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和食品销售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及涉案食品的购进情况;
6.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涉案食品外包装5张,证明食品外包装标注情况及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023年5月6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给予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
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自开办小卖部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时发现临近过期的商品都会及时下架,此次因管理不慎出现过期食品实属首次发生违法行为,自己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
2.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认真进行整改,对店内经营的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专门设置下架食品区域,定期检查,临近有效期或者包装破损的商品及时下架,避免将过期食品及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混放待售。
3.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查获的食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建立了进货台账;
5.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近年受网络购物冲击及疫情影响,实体零售生意越来越难做,利润空间小,加之经营者本人2022年10月18日不慎从楼上摔落地上,造成4、5、6、8胸椎压缩性骨折、胸骨骨折、双肺挫伤,在医院长时间治疗,出院需静养,无法全身心投入经营。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属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无主观故意,违法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认真进行整改,且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在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蒙克木糖醇胡萝卜味沙琪玛6.32公斤、益文兴原味手撕蛋糕1.8公斤、小倪同学南瓜岩烧面包1.19公斤、高达尚干吃汤圆芝麻味2.27公斤、闹闹熊欧式绿豆饼1.31公斤;
2.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