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文金梅酱菜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G4RD48
经营者:文金梅
2023年2月14日,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元谋县元马文金梅酱菜副食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先行登记保存了涉案卷烟20条。2023年2月17日,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3〕第020号案件移送函将元谋县元马文金梅酱菜副食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一案移送本局(与案件材料同时移交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卷烟20条)。2023年3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条卷烟已退还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4月起一直在元谋县元马农贸市场内原工商所一楼6号商铺(农贸市场正大门左手边)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及百货零售,由于商铺搬迁到元马农贸市场6号商铺(农贸市场正大门右手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到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手续。2023年2月14日,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将该案件移送我局调查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手续,在丧失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0日从“元谋县元马杨金才副食店”购进下列烟草制品,在元马农贸市场6号商铺(农贸市场正大门右手边)“元谋县元马文金梅酱菜副食店”进行销售:
1.以262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中支金腰带)4条,拟以35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2.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龙凤呈祥(遇见)1条,拟以15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3.以244元/条的价格购进玉溪(软尚善)1条,拟以28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4.以94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新势力)2条,拟以11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5.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恭贺新禧)2条,拟以35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6.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玉溪(初心)1条,拟以20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7.以62元/条的价格购进黄山(软大壹品)2条,拟以7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8.以202元/条的价格购进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拟以25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9.以88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经典)1条,拟以11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10.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硬云龙)1条,拟以150元/条的价格销,未售出;
11.以168元/条的价格购进天子(金)1条,拟以20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12.以382元/条的价格购进黄山(红方印1755短支)1条,拟以50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13.以263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鹤楼(硬银紫)1条,拟以35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14.以202元/条的价格购进天子(中支)1条,拟以250元/条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上述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9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本局;
2.案件移送回执1份,证明本局依法接收该案;
3.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文金梅的公民身份;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和“中国烟草”二维码复印件各1份、《云南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零售许可证查询基本信息、“中国烟草”二维码扫码显示信息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的情况;
7.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办理歇业手续,丧失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能继续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情况;
8.领条1份,证明当事人领走20条卷烟的情况。
2023年5月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但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违法经营总额4900元2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