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国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31G58W
法定代表人:起国武
2022年10月24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组在2022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发现元谋国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详见《2022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全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楚市监发〔2023〕1号)文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依法调查处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列出的问题事实描述,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组对当事人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存在问题列出了7个方面:
1.机构不能提供2021年12月6日以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2.现场抽查20份报告单发现:报告编号为53005862206040016-1、53005862206280001-1、53005862206040012-5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起国武”签字识别无法追溯唯一性;
3.现场抽查20份报告单发现: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人工检验时间均未填写;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均未签署签字日期;
4.外检区域墙上公示的诸如“公正性承诺”、“质量方针”、“检验项目”、“质量目标”等全部栏均已老化、破旧,无法识别内容和签字;
5.无相关设施(标识)确保前照灯灯光检测时发光面与受光面距离为1米;
6.机构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自主承诺的方式获得了“李生凤”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批准,现场机构不能提供毕业证扫描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7.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固定线、移动线),检测项目包含“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但限制车型为“三轮摩托车”。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上述7个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已作了补充完善至2022年度;
2.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无法追溯唯一性(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问题已作了整改,现场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发现有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情况;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未签署日期:存在问题的报告已按实际检测时间补充完善了签署日期,近期出具的报告已按要求规范填写各项内容;
4.外检区域墙上公示栏老化、破旧、无法识别内容和签字,现场查看公示栏,已全部更换一新;
5.摩托车检测区已按要求划出1米线;
6.授权签字人李生凤在2022年7月份省局组织开展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测试中,测试结果为“不满意”,已于2022年11月初责令停止签发检测报告,且李**本人也从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停止签发检测报告;
7.当事人所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存在实际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核准的检验项目不相符的问题,在“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束后,当事人已按专家组的要求停止了三轮摩托车的验检检测业务,且现场也未发现“双随机”抽查日期之后的三轮摩托车检测报告。
当事人在开展摩托车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缺失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的规定;当事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无法追溯唯一性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属本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五)项“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所指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未签署日期、公示栏老化、施设备不能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要求、授权签字人学历证明缺失等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六)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在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过程中,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实际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核准的检验项目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属超出检验检测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业务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双随机”监督抽查时现场情况及后续处理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全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起国武公民身份情况;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资格;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签字人情况及核准开展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份,证明当事人所出具的报告中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超出核准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8.2022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材料1份共4页,证明“双随机”监督抽查的客观公正性;
9.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摩托车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真实性;
10.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摩托车检验检测业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观存在。
2023年4月1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摩托车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缺失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的规定;当事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无法追溯唯一性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属本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五)项“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所指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未签署日期、公示栏老化、施设备不能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要求、授权签字人学历证明缺失等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六)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在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过程中,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实际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核准的检验项目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属超出检验检测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业务行为。
当事人在开展摩托车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缺失的行为,当事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无法追溯唯一性的行为,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未签署日期、公示栏老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要求、授权签字人学历证明缺失等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出检验检测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业务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超出检验检测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