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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3〕15号

日期:2023年04月28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博爱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665541549B

投资人:曾木辉

2023年3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元谋博爱医院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开展医疗服务未明码标价。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8月,2022年11月3日变更了《营业执照》,2023年1月18日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3年3月9日,根据举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元谋博爱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举报人李**2023年1月1日到当事人处就诊的情况,没有查到李**的就诊情况。经调查得知就诊患者是举报人的妻子,2023年2月1日中午12点左右举报人李**带妻子李**到元谋博爱医院做人流术,回到家后第二天感觉被恐吓和欺骗就在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执法人员调查了2023年2月1日患者李**的就诊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患者李**妇科门诊手术同意书和处方笺,处方笺上药费、治疗费、总金额为空白。

经查,元谋县博爱医院医疗收费价格公示栏上无静脉复合麻醉、人工流产手术的价格公示情况及麻醉药品(芬太尼)和普通药品(0.9%氯化钠注射液、克林霉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奥硝唑注射液)明码标价情况。

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立案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被举报的情况及本局受理情况;

2.现场笔录、元谋县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博爱医院进行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诊疗服务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投资人曾木辉、负责人曾国辉的公民身份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投资人曾木辉不能到场配合调查,委托元谋片区负责人曾国辉来配合调查,并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

7.妇科门诊手术同意书复印件1份,证明患者李**于2023年2月1日到元谋县博爱医院进行人工流产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

8.元谋县博爱医院医疗收费价格公示栏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无静脉复合麻醉、人工流产手术的价格公示及药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9.元谋博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元谋县博爱医院普通处方笺复印件各1份,证明患者李**2023年2月1日就诊用药情况及处方笺无药费、治疗费、总金额等情况。

2023年4月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裁量等级“从轻”,适用情形“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到1500 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开展医疗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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