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物茂乡昌隆百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KRR0W9H
经营者:郑丽,女,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9月6日出生,现年31岁
2022年10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物茂乡昌隆百货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4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6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物茂乡物茂街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小餐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打字复印;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玩具销售。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当事人从元谋县城一个送货上门的经销商处购进以下2种化妆品在店内销售:
1.购进30袋蛇油膏,外包装标注“蛇油膏,净含量:20g,委托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圣安娜美容护肤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佛山市新喜乐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石洲工业区29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04,执行标准:QB/T1857,生产日期:20190702,保质期:三年”,购进价格为1.00元/袋,以2.00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前售出9袋,剩余21袋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24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2.购进5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外包装标注“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净含量:200ml,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粤妆20160263,GB/T29679,限期使用日期:20220531”,购进价格为10元/瓶,以13元/瓶的价格在限期使用日期前售出4瓶,剩余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10月24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5.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郑丽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6.涉案物品包装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7.《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10月2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请给予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1.事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检查后对店内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防止危害扩大;2.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以前没有被任何政府部门处罚过,此次是首次违法;3.家庭情况特殊,夫妻两人都没有稳定收入,全靠经营商店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家有三个女儿都在读书,大女儿读六年级,二女儿读一年级,三女儿读幼儿园,父母是农民也没有正式工作稳定收入,经济压力大;4.婆婆身体不好,高血压需要长期服药,经营者本人有心脏病;5.家中的生活都是靠经营这个商店来维持,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生活压力巨大,实在难以承受这样的处罚。
经复核,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整改并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且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5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整改并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且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蛇油膏21袋,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1瓶;
2.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