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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47号

日期:2022年11月15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镇相树兴兴小吃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LR1K20U

经营者:欧建红,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现年40岁,高中文化

2022年10月2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元谋县元马镇相树兴兴小吃副食店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星火社区居委会相树村经营早点(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

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开始,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从元谋县鱼水井源源批发部购进生产商均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粤妆20160024的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水润洁顺洗发露(兰花香型)和潘婷头皮净透强发去屑洗发露三种化妆品在店内销售,经营期间一直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于2022年10月20日被查获。因当事人未记账,无法计算营业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欧建红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2022年10月26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45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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