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慧美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L5P24W
经营者:吴光会,女,汉族,1969年05月26日出生,现年53岁,小学文化
2022年9月2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元谋县元马慧美理发店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06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理发服务。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开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购进上海凤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化妆品许可证号为粤妆20160250的“指凤花”生态植物染发剂及其它染发剂产品在店内销售及提供染发服务。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染发服务及化妆品销售,于2022年9月20日被查获,因当事人未记账,无法计算营业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染发服务及化妆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吴光会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2022年9月2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染发服务及化妆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染发服务及化妆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45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并处以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