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百惠连锁超市凤凰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7BW0TQ1C
经营者:思应飞,女,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1月11日出生,现年32岁。
2022年7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的来电投诉,反映其2022年7月2日在元谋县元马百惠连锁超市凤凰郡店购买的5.5元的散装白糖(实为5.51元的花生糖),回家后发现里面有虫子。执法人员2022年7月5日上午到元谋县元马百惠连锁超市凤凰郡店进行检查,在元谋县元马百惠连锁超市凤凰郡店干货区查获其销售的压片糖果(花生糖)涉嫌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经现场称重,该压片糖果(花生糖)有25.92公斤。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08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凤凰郡商业街商铺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水果、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等1300余种商品,经营场所面积约700平方米,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从昆明市官渡区映暄干货批发部以10.31元/公斤价格购进昆明市官渡区龙祥糖果厂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2月26日,保质期7个月的压片糖果(花生糖)38.8公斤,购进后以14.8元/公斤的价格散装称重销售,其中12.27公斤在没有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形售出;2022年7月2日售出0.614公斤,因工作人员收费时输错编码,以8.98元/公斤的售出;剩余的25.92公斤发生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摆放在干货区待售,于2022年7月5日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货值金额187.11元。因售出的0.614公斤压片糖果(花生糖)被工作人员输错商品编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0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思应飞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进销存台账》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销货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的情况;
7.涉案物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发生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8.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9.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及照片各1份,证明投诉人的公民身份及在经营元谋县元马百惠连锁超市凤凰郡店购买到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事实。
2022年8月1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期理由如下:1.主观上没有故意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想法,此次因管理不慎出现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压片花生糖,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
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做好调查;3.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小,没有食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立即采取措施积极认真进行整改,对店里所有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5.店内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上给予帮助;6.受新冠疫情影响,消费者人流量少,销售持续下降,生意不好,经营难以维系。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6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近几年受疫情影响生意确实难做,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近几年受疫情影响生意确实难做,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压片糖果(花生糖)25.92公斤;
2.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