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李自美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FTF20Y
经营者:李自美,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现年51岁,小学文化
2022年6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兴村委会下定见村进行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李自美小卖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02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02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4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和《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兴村委会下定见村经营食品、烟草制品、烟花爆竹、日用杂品、化妆品、文具用品、玩具、保健食品(预包装)等商品零售。
2022年6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镇中兴村委会下定见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李自美小卖部经营的1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经查,当事人从元谋县黄瓜园镇利民百货副食经营部购进以下食品在店内销售:
1.康师傅香菇炖鸡面,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82.5克+配料:98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k20211007。这种食品是2022年2月6日以2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24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价格销售了22袋,剩余2袋放在货柜上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2.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82.5克+配料:98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k20210915。这种食品是2021年10月7日以2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24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价格销售了17袋,剩余7袋放在货柜上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3.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82.5克+配料:98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k20211127。这种食品是2022年2月6日以2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24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价格销售了4袋,剩余20袋放在货柜上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4.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82.5克+配料:103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k20211011。这种食品是2022年2月6日以2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48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价格销售了1袋,剩余47袋放在货柜上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5.康师傅香菇炖鸡面,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82.5克+配料:102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k20211010。这种食品是2022年2月6日以3.3元/桶价格购进的,共购进24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4元/瓶价格销售了17桶,剩余7桶放在货柜上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6.“班干部”兰州拉面,制造商:焦作市慕容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8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是:2021年7月28日。这种食品是2021年10月7日以2.5元/桶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2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3元/桶价格销售了6桶,剩余6桶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7.食客丰火鸡面,制造商:商丘市同福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6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2021年6月1日。这种食品是2021年11月20日以0.7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24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价格销售了6袋,剩余6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8.小红锅黄焖鸡佐料,制造商:成都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5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这种食品是2020年11月20日以6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7元/袋价格销售了8袋,剩余2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9.达利园软面包,制造商: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11日。这种食品是2022年2月6日以6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8元/袋价格销售了6袋,剩余4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0.刘叶麻辣豌豆,制造商:昆明市官渡区新发食品厂,净含量:25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04日。这种食品是2022年2月6日以0.3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5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价格销售了13袋,剩余37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1.葡萄干,生产商:昆明多悦多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55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是:2020年3月14日。这种食品是2021年11月20日以5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6元/袋价格销售了8袋,剩余2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2.笑菇菇泡椒笋片,生产者:四川省金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5/10。这种食品是2021年10月7日以0.3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5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价格销售了4袋,剩余46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3.添天顺鸡枞菌,生产商:昆明市官渡区添顺食品加工厂,净含量:2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0821。这种食品是2021年10月7日以0.3元/袋价格购进的,共购进5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价格销售了43袋,剩余7袋放在货柜上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4.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面饼:85克+配料:113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是:20210824。这种食品是2021年10月7日以3元/桶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2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4元/桶价格销售了10桶,剩余2桶放在货柜上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53.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02号)及《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自美的公民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的情况;
6.涉案食品外包装图片1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8月1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商店管理存在不足。商店装修停止经营了一段时间,重新开门营业没有及时检查食品,导致出现过期食品;2.商店经营困难。疫情影响和电商冲击,生意不好;经营者本人离异一人生活,身患糖尿病和高血压长期服药;首次违法,没有收到消费者因购买食品而造成的危害。
经复核,当事人独自一人靠小卖部维持生计,受新冠疫情和电商冲击生意不好,首次违法的情况属实,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独自一人靠小卖部维持生计,受新冠疫情和电商冲击生意不好,首次违法的情况属实,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2袋7桶(不同批次)、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7袋(不同批次)、康师傅麻辣牛肉面47袋2桶(不同批次)、兰州拉面6桶、食客丰火鸡面6袋、小红锅黄焖鸡佐料2袋、达利园软面包4袋、刘叶麻辣豌豆37袋、葡萄干2袋、笑菇菇泡椒笋片46袋、添天顺鸡枞菌7袋;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