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案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安宠动物诊所
负责人: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Q2DBLXR联系电话:1350885xxxx身份证号码:53232819940308xxxx
住址: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xxxx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17日州、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兽药、饲料经营,动物诊疗场所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元谋县元马安宠动物诊所对外悬挂有诊所名称及服务项目(包括动物诊疗、宠物美容、宠物寄养服务及宠物用品销售)的营业标识牌,2021年1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动物诊疗、宠物美容、宠物寄养服务及宠物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在诊所内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我机关随即开展立案调查,对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诊所内设施设备情况进一步取证固定,诊所内设有动物手术室、治疗室、药房等功能区及陈列有药柜、药品、手术台、诊疗器械、犬猫用品、犬猫笼具等兽医诊疗器械及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并对当事人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元谋县元马安宠动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诊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诊所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2份等,上述证据材料共同佐证了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元农(诊疗)告字〔202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本机关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依据,并结合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等实际表现,且当事人大学毕业属于创业期,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级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对照《云南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本机关集体会议合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给予采信,同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3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专用凭证》后,持缴款凭证到元谋农村商业银行元马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