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元谋年年丰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老城村委会河坝街法定代表人: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MYRP73T
联系电话:1398707xxxx 身份证号码:53230119721224xxxx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老城街xxxx
当事人经营“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6日,元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工作要求在全县开展的农药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进行监督抽样,该农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302,注册商标:“众联益农稳拿®”,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56,产品标准号:Q/AXW003-2018 ,生产日期:2020年8月3日,净含量:500克/袋,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2021年11月5日,本机关收到该检验单位寄送的《检验报告》编号:(CJ)NY2021-04-277,经检验,样品“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1、检验项目:噁霉灵含量,%;标准及标明值要求:5.0※±0.5;检验结果: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参照《农药分析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6月,第一版)。2、检验项目:乙蒜素含量,%;标准及标明值要求:15.0※±0.9;检验结果:14.3;单项判定:合格;检验依据:参照《农药分析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6月,第一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判定当事人经营的“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为劣质农药。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工作要求2021年6月26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标称的生产企业: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桐柏县安棚化工专业园区,寄送了《农药监督抽查农产品确认通知书》,寄件单号:1153255907278外埠快(EMS),根据邮政快递查询,该邮件于2021年6月29日已签收,截止到2021年11月9日未收到企业产品确认《回执》。2021年11月9日本机关再次向生产企业: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桐柏县安棚化工专业园区寄送了“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寄件单号:1153255503678,根据邮政快递查询,该邮件于2021年11月12日已签收。截止到2022年1月6日也未收到生产企业的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相关材料。至此,生产企业对本机关的两次确认情况均未回复。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2021年11月9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CJ)NY2021-04-277,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提供了进货凭证,进货凭证显示2020年9月18日产品“500g×20袋稳拿(噁霉.乙蒜素粉)进货数量2桶”,共40袋,法定代表人余光剑口述涉案农药产品在执法人员抽检之前卖了15袋,销售价25元/袋,抽检用了3袋,有8袋业务员拿走做试验,剩余的14袋送给亲戚用了,销售记录没有记,没有办法提供,经执法人员当事人勘验检查,未发现有剩余的涉案农药产品。
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农药产品的使用记录,法定代表人余光剑口述的涉案“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被业务员拿走做实验、送给亲戚使用的证言不予采信,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925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检验报告》编号:(CJ)NY2021-04-277、《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执法调查及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检验报告》“噁霉灵含量,%”标准及标明值要求:5.0※±0.5;检验结果:2.1,噁霉灵有效成分含量为42%,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九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再次违法,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百分之七十(含百分之七十)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三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百分之一百三十(含百分之一百三十)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一百七十¨¨¨¨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农(农药)告〔2021〕17号>,并于2021年1月2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本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20%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25元;
2、罚款6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125元(大写: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专用凭证后,持此凭证到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马支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