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路捷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468582XF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92501070035,实验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龙潭小村412号,发证日期:2019年1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杨慧,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
在2021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过程中,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云南路捷交通咨询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设在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境内的实验室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为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元谋县大河边~虎溪公路建设项目开展道路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并以云南路捷交通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2022年2月2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云市监认检交办〔2022〕1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将案件移交给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2022年3月25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楚市监认检交办〔2022〕05号”《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将案件移交给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5日与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元谋县凤凰山云尚别墅19栋01房屋(一层)作为实验室及宿舍使用,于2020年12月9日以《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设立云南路捷交通有限公司元谋县大河边~虎溪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实验室,委托公司员工李会荣为试验室负责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由缪基敏、方魏贤2人配合开展检测业务。于2021年初开始在建成的元谋实验室开展检验检测实验,至2021年6月底全部结束为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道路工程检测业务。
当事人设立在元谋县凤凰山云尚别墅19栋01房屋(一层)的实验室未按要求申请扩项、进行现场资质评审后取得实验室分场所资质认定,开展了复合硅酸盐水泥(P.C42.5)、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M7.5水泥砂浆配比等的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数据传回公司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西庄社区高顺铭都商城3幢3层318室的云南路捷交通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编号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加盖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形成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供给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施工使用。在为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道路工程检验检测的同时,公司检测业务人员李会荣、方魏贤、缪基敏还被公司从元谋实验室派到玉龙县、福贡县、姚安县等地开展现场检测,并由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当事人设立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2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案件线索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在元谋县凤凰山实验室现场情况;
3.事实确认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元谋实验室未取得资质认定且出具过检验报告的事实;
4.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元谋实验室未取得资质认定且出具过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1份,证明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元谋实验室未在当事人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
6.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元谋县凤凰山实验室为当事人所设立且开展了检验检测业务;
7.情况说明1份,证明实验室负责人李会荣因故无法接受调查的情况;
8.询问笔录5份、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元谋县凤凰山设立实验室未取得资质且开展了检验检测业务的事实经过;
9.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以及公路施工方(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所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包含在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但实验室地址不包含元谋实验室的事实;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表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标准方法和授权签字人发生改变后已依法办理变更的事实;
12.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道路工程施工方(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合作关系;
1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元谋县凤凰山实验室所用房屋属当事人租赁后用于设立实验室以及宿舍使用;
14.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7份(当事人提供3份,道路工程施工方提供4份),证明当事人出具过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15.校准证书6份,证明元谋实验室内的在用实验设施设备已按要求检定,且在有效期限内。
2022年7月1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降低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1.2020-2022年,因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公司检测业务急剧下跌,公司营运状况不佳,经济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2021年承接元谋县大河边—虎溪公路建设项目检测业务,因公路工程试验等级要求没有分场所的要求,本单位主要是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为主要业务,在元谋项目的整个检测过程中对《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平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理解存在不足,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未按相关规定要求申请现场项目进行资质认定及申请进行现场资质评审工作。3.因本公司公路资质等级低,平时能接到的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少,元谋这个工程试验检测总价款仅3.5万元,前期实验室建设费用较大。
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符合客观事实,但法律法规规定对设立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无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和自由裁量标准,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降低行政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设立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设立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分支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