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羊街镇俊能小灶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Y1867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M[小作坊]00084
经营者:阳俊能,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现年61岁。
2022年4月2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时,依法对“元谋县羊街镇俊能小灶酒”2019年2月1日生产的苦荞酒进行抽样送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2年5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20658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26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YCCJ220658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市监食检通〔2022〕05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食责改〔2022〕05号),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依法对“元谋县羊街镇俊能小灶酒”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获检验不合格的苦荞酒。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同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制售。
2019年2月1日当事人生产加工了100公斤苦荞酒,因为知道酒存放的时间越长口感越好价格就越高,就一直存放着没有销售,准备存到一定时间后,以3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4月25日我局开展县级食品监督抽检时,执法人员从这批苦荞酒中抽样2kg送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剩余的98公斤苦荞酒,因不知道不合格,当事人自家2022年4月底、5月份办2场宴席时提供给宾客喝了,且当事人自己本人也喜欢喝酒,在一起喝酒的朋友又多,该批苦荞酒截至2022年5月26日已经全部喝完,没有销售出去。该批苦荞酒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YCCJ220658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市监食检通〔2022〕05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食责改〔2022〕05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由于该批苦荞酒被当事人自办宴席和自己饮用完了,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的苦荞酒货值金额为3000元(100公斤×30元/公斤),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经营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的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2022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样的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现场情况及现场未查获抽检不合格苦荞酒的情况;
3.《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的情况;
5.居民身份证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阳俊能的公民身份情况;
6.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苦荞酒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及送达的情况;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苦荞酒质量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和责令当事人召回质量不合格苦荞酒、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及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
8.《元谋县羊街镇俊能小灶酒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不合格苦荞酒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2022年7月1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的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的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7、《<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 元以上 51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 300 元以上 51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合格苦荞酒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