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健康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6EBKOB
投资人:王金波,男,汉族,1985年5月3日生,现年37岁,大专学历。
2022年5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在依法对“元谋县健康堂大药房”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1月16日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5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在依法对“元谋县健康堂大药房”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
1、特殊管理的药品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批号:220202、220302)未执行双人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七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的规定;
2、陈列药品藿香正气水和清肺抑火片未放置于货架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王金波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5.《元谋县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情况;
6.云南龙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批号:220202、220302)”未执行双人验收的违法事实;
7.陈列药品藿香正气水和清肺抑火片的现场图片1张,证明药品(陈列药品藿香正气水和清肺抑火片)未整齐有序放置于货架(柜)的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