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老城乡昌盛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7LXGEG2M
经营者:冷凤昌,男,彝族,1955年10月02日出生,现年66岁,初中文化。
2022年5月6日,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元谋县老城乡昌盛食品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先行登记保存了涉案卷烟16条。2022年5月7日,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2〕第011号案件移送函将元谋县老城乡昌盛食品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一案移送我局(随案件材料同时移交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卷烟16条)。2022年5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4日从牟定县力石村委会大力石村的一家商店内购进下列烟草制品销售:
1.以88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紫)卷烟3条,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售出;
2.以48元/条的价格购进红河(软甲)卷烟2条,拟以60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售出;
3.以94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软如意)卷烟2条,拟以110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售出;
4.以96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经典)卷烟3条,拟以115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售出;
5.以207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软珍品)卷烟4条,拟以230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售出。
6.以94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新势力)卷烟2条,拟以110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售出;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上述卷烟于2022年5月6日被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上述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852元,未获得违法所得。16条卷烟已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我局;
2.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证明随案件移送的相关材料;
3.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证明移送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物品品种、数量;
4.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证明经营者冷凤昌的身份情况、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现场查获物品情况以及现场提取查获卷烟识别的情况;
6.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各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卷烟)情况及送达情况;
7.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初步调查结论1份:证明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初步调查结论;
8.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情况和建议移送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情况;
9.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报告表1份:证明移送事项、案情摘要和案件移送审批情况;
10.案件移送回执1份:证明我局依法接收该案;
1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情况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1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冷凤昌的身份情况;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4.领条1份,证明经营者冷凤昌已领走16条卷烟的情况
2022年6月3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卷烟尚未售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852元2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0.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