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斤泽自选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HEFY2T
经营者:李坤,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现年58岁。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查获元谋县黄瓜园斤泽自选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2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01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5月18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换为《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查获元谋县黄瓜园斤泽自选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销货情况如下:
1.好益多®乳酸菌饮品,生产商及委托方: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25L,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10817。该饮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元谋县元马棕裕副食经营部以48元/件(6瓶/件,8元/瓶)的价格购进2件(12瓶),以10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瓶,剩余4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2.逗嘴®香泡凤爪,生产厂商:四川品品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8克,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2021/07/21。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元谋县元马明诚经营部以9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以12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2袋,剩余3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3.金稻谷®菠萝造型软糖,生产者: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1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401。该软糖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元谋县元马明诚经营部以0.75元/支的价格购进了40支(2件,20支/件),以1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9支,剩余31支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4.金稻谷®果汁卷软糖(草莓味),生产者: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3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401。该软糖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元谋县元马明诚经营部以0.7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0袋(2件,20袋/件),以1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34袋,剩余6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5.金稻谷®6味彩绳,生产者: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3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401。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元谋县元马明诚经营部以0.7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0袋(2件,20袋/件),以1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27袋,剩余13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26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坤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6.食品外包装及图片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的情况。
2022年5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1.完全没有主观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念头;2.在检查过程中和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义务;3.2011年,元谋县百货贸易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经营者李坤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回家自主创业谋生,家中赡养两位84岁得父母亲,儿子大学毕业还未找到工作,家庭负担重,生活艰难;4.2013年5月经营者李坤在县城开设的“玉安超市”悬挂“安全出口”提示牌时不慎触电,从高处坠落,导致颅脑损伤、肺挫伤、全身多处骨折,后经楚雄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目前大脑经常反映迟钝,身体活动存在障碍;5.此次斤泽自选商店出现少量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过期食品没有销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此次属于首次违法。
经复核,经营者李坤是下岗失业人员,身体残疾,加之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难做,此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被查获后,当事人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案审小组讨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1、2、4、5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经营者李坤是下岗失业人员,身体残疾,加之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难做,此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被查获后,当事人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益多®乳酸菌饮品4瓶、逗嘴®香泡凤爪3袋、金稻谷®菠萝造型软糖31支、金稻谷®果汁卷软糖(草莓味)6袋、金稻谷®6味彩绳13袋;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