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杨来贵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LRNC46G
经营者:杨来贵,男,汉族,1972年02月17日出生,现年50岁,初中文化。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黄瓜园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杨来贵小卖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4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84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2年2月9日开始在元谋县黄瓜园镇黄瓜园街,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水果等商品,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5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黄瓜园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杨来贵小卖部经营的10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60元/件(5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景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27日”的海天酱油2件24瓶,在保质期内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2瓶,剩余1件(1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4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三和食品经营部)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3月4日”的乐畅®花椒粉1板(6瓶/板)共6瓶,在保质期内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5元/瓶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三和食品)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1日”的乐畅®孜然粉6瓶,在保质期内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5元/袋的价格从昆明(具体那家商店不知道)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商:云南安益茶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6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1日”的乡源®普洱满口香绿茶10袋,在保质期内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袋,剩余5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4.2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庆波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昆明福宽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净含量:42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月23日”的旺福宽®蒸肉粉1件(20袋/件),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袋,剩余1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7元/袋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三和食品)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重庆上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18g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7月20日”的铮阔®十全家常汤料5袋,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7元/袋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三和食品)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重庆上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7月6日”的铮阔®排骨蹄花汤炖料5袋,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袋,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6元/袋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三和食品)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沾溢龙华味霸调味品厂,净含量:150g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6月28日”的玉食香®黄焖鸡调料5袋,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9.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6元/支的价格从楚雄浩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三和食品)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广东超霸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3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6月11日”的超霸世家®青芥辣酱1板(6支/板)共6支,在保质期内以5元/支的价格销售了2支,剩余4支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0.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3元/包的价格从昆明(具体那家商店不知道)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厂家:武陵区海洋农庄食品加工厂,净含量:2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2月8日”的海洋农庄®紫菜1件(60包/件)共60包,在保质期内以2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5包,剩余45包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31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84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8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杨来贵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来贵的公民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乐畅R孜然粉进货单据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6.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食品外包装及图片10组,证明元谋县黄瓜园镇杨来贵小卖部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022年5月2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向本局提交《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由于疫情影响,小卖部经营时常停业,经营处于不正常状态;2.原黄瓜园农贸市场搬迁至黄瓜园中心街金沙湖农贸市场,经营更加艰难;3.在经营过程中一直守法经营没有发生任何违法法章经营行为,此次小卖部出现少量过期食品,没有销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违法。
经复核,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次违法属首次,且涉案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受疫情影响,经营艰难。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点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次违法属首次,且涉案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为支持创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12瓶、乐畅®花椒粉4瓶、乐畅®孜然粉2瓶、乡源®普洱满口香绿茶5袋、旺福宽®蒸肉粉12袋、铮阔®十全家常汤料3袋、铮阔®排骨蹄花汤炖料1袋、玉食香®黄焖鸡调料3袋、超霸世家®青芥辣酱4支、海洋农庄®紫菜45包;
二、处以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