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元马黑森林音乐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TRG104
经营者:杨祥,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现年29岁,大专文化。
2022年4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金马坊商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黑森林音乐酒吧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46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杨祥租用元谋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铺,于2019年05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19年06月2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金马坊商铺开设“元谋县元马黑森林音乐酒吧”,经营范围:餐饮服务、KTV服务及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4月2日我局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啤酒,其进销货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以5.00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鸿信副食品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保质期:365天”的燕京U8优爽小度特酿啤酒25件共300瓶(12瓶/件),准备以7.00元/瓶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2022年4月2日我局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超过保质期的燕京U8优爽小度特酿啤酒12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10329,保质期:365天”的2瓶,“生产日期:20210330,保质期:365天”的10瓶)。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超过保质期的12瓶啤酒与在保质期内的288瓶燕京U8优爽小度特酿啤酒(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100715,保质期:365天”的混放在一块,摆放在酒吧冰柜里待售;
2.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以9.80元/瓶的价格从昆明九天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无中文标签、瓶身标示为“1664”的啤酒2件共48瓶(24瓶/件),以13.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剩余46瓶于2022年4月2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84.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24.00元,获违法所得6.4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祥的公民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和《云南省酒类专卖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义务;
8.涉案食品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5月1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未要求听证,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理由如下:1.此次出现的问题是第一次;2.经营者一家人都是靠这个店生活,店里还有好几个员工需要发工资,每月工资2万左右,店里的房租签了5年,需要交283919元,经营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疫情影响导致店铺营业额特别差,生活压力也特别大;3.从3月起去昆明昆华医院治疗口腔,花了将近2万块左右,每月还要还房贷(1万3左右)。希望给予重新改正的机会,在日后的经营中,将以食品安全为主的经营原则,认真经营,优质服务顾客,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希望能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点陈述申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燕京U8优爽小度特酿啤酒12瓶;
2.处以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1664啤酒46瓶;
3.处以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燕京U8优爽小度特酿啤酒12瓶;没收无中文标签1664啤酒46瓶;
3.处以罚款4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4006.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