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八零酒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QBRLQ1R
法定代表人:罗关能,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现年37岁,初中文化。
2022年3月3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凤凰小区(S8幢,S120号)商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查获元谋八零酒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35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罗关能租用陶金文房屋,于2021年06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凤凰小区(S8幢,S120号)商铺开设“元谋八零酒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酒、饮料及茶叶零售;酒具、茶具、餐具销售;电商软件开发。
当事人从昆明九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以下酒进行销售:
1、以9.00元/瓶的价格分两次购进了无中文标签、瓶身标示为“Oranjeboom”的橙色炸弹啤酒25瓶,2022年1月12日购进6瓶,第二次(记不清具体时间)购进19瓶,以1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瓶,剩余16瓶橙色炸弹啤酒于2022年3月30日被本局查获。
2、2022年1月12日以10.80元/瓶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瓶身标示为“Bud”的红百威啤酒24瓶,准备以16元/瓶的价格销售。期间为了推销,免费送给客户品尝了19瓶,剩余5瓶于2022年3月30日被本局查获。
3、以7.00元/瓶的价格分两次购进了瓶身标示为“比利时卢恩白啤酒,原产国:比利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14/09/20,净含量:330ml,进口商:郑州雪之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3号院5号楼4单元4楼本户,电话:0371-53333519”的比利时卢恩白啤酒34瓶,2022年1月12日购进10瓶,第二次(记不清具体时间)购进24瓶,在保质期内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0瓶,剩余14瓶2022年3月30日被本局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40.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84.00元,获违法所得63.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关能的公民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7.涉案食品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云南省酒类专卖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义务;
9.当事人提供的《昆明九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票查验义务;
10.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5月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理由如下:1.公司管理存在不足。自公司2021年6月16日成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经营者意外受伤,康复阶段门店基本处于关门状态,疏于进出货的管理,造成经营中的失误,出现超过保质期的比利时卢恩白啤酒和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的行为,经营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绝对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今后一定规范经营,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公司经营非常困难。公司2021年6月16日成立,同月18日经营者意外受伤右手中骨骨折住院,已花费了近5万元治疗费用;从经营以来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一直处于亏损;经营者在外创业,妻子在家照顾三个小孩和年迈母亲,家庭开支较大,每月还需按时还房贷,家庭十分困难。3.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恳请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在本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难做,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在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难做,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比利时卢恩白啤酒14瓶;
2.处以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橙色炸弹啤酒16瓶、红百威啤酒5瓶;
3.处以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
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比利时卢恩白啤酒14瓶;没收无中文标签的橙色炸弹啤酒16瓶、红百威啤酒5瓶;
3.处以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063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