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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45号

日期:2022年05月2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疯狂吧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L99X5N

经营者:唐晓玲,女,彝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现年27岁,初中文化。

2022年4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元马古镇金马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疯狂吧餐饮服务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45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又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古镇金马坊经营餐饮服务及餐饮配送服务。

经查:1.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以55元/瓶的价格从楚雄市韬胜食品经营部购进法式风味糖浆(冬瓜味) 1瓶,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净含量:9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9-30,购进后开瓶调试一杯,品尝后感觉味道不好就没有再使用,该法式风味糖浆(冬瓜味)一直放在元谋县元马疯狂吧餐饮服务店内 ,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2.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以55元/瓶的价格从楚雄市韬胜食品经营部购进法式风味糖浆(西瓜味) 1瓶,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净含量:9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8-29,购进后开瓶调试一杯,品尝后感觉味道不好就没有再使用,该法式风味糖浆(西瓜味)一直放在元谋县元马疯狂吧餐饮服务店内 ,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3.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以35元/瓶的价格从楚雄航渡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桂圆红枣茶(果酱)1瓶,制造商: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净含量:1.2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17,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勾兑近1千克对外销售(1千克大约勾兑12杯饮料,卖10元/杯),销售价共120元,剩余1/6在瓶内约0.2千克桂圆红枣茶(果酱)一直放在元谋县元马疯狂吧餐饮服务店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4.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以35元/瓶的价格从楚雄航渡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姜母茶(果味酱)1瓶,制造商: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净含量:1.2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9.23,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勾兑1千克对外销售(1千克大约勾兑12杯饮料,卖10元/杯),销售价共120元,剩余1/6在瓶内约0.2千克姜母茶(果味酱)一直放在元谋县元马疯狂吧餐饮服务店内销售,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5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4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唐晓玲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6.食品外包装图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及食品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和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4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自经营以来一直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平时发现接近有效期的商品都会及时下架,这次是疏忽大意、把有效期记错了造成的,因管理不到位,愿意承担责任;2.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在检查后又组织员工对店内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防止危害扩大;3.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这次被查获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大,没有消费者投诉身体不适的情况,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以前也没有被任何政府部门处罚过,这次是第一次被处罚;4.父亲患有心脏病,母亲患有糖尿病,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加之近年受疫情影响,实体零售生意越来越难做,利润空间小。家里人都是农村人,没有固定收入,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5。认真整改。事情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在仓库专门设立了一个区域放置下架食品,要求每个月定期巡查,接近有效期或者包装破损的商品及时下架放在专门区域,避免将过期食品及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混放销售,保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经复核,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此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索证和进货查验义务,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4、5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此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索证和进货查验义务,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法式风味糖浆(冬瓜味)1瓶(900毫升),法式风味糖浆(西瓜味) 1瓶(900毫升),桂圆红枣茶(果酱)1/6瓶(0.2千克),姜母茶(果味酱)1/6瓶(0.2千克)。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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