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QHRJW0X
负责人:徐云超,男,彝族,中专文化,1991年12月29日出生,现年30岁。
2022年4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77号N-9房依法对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进行检查,查获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经营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43号)依法对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徐云超2021年09月0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2日办理了《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77号N-9房经营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
2022年4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77号N-9房开展监督检查,查获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经营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7种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北田蒟蒻糙米卷海苔口味(膨化食品),生产厂家: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60克(10克×16),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常温保存,产品开封后,请立即食用,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该商品于2022年1月25日以3.0元/包的价格从昆明美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6包,在保质期内以10元3包的价格售出3包,剩余3包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天,货值金额10元。
2、牛初乳奶棒,生产商:晋江咭咭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6克,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4日。该商品于2021年10月16日以7.0元/包的价格从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包(10袋/包,共40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售出13袋,剩余27袋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9天,货值金额27元。
3、Aji火鸡面,生产厂家:广西南宁市韩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700克(140克×5),保质期:6个月,贮存条件:请存放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及潮湿,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4日。该商品于2022年 1月 25日以4.0元/包的价格从昆明美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包,在保质期内以7.5元/包的价格售出2包,剩余2包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9天,货值金额15元。
4、麻辣味小鱼,生产商: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克×20,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2日。该商品于2021年 12月6日以8.0元/盒的价格从云南半分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16盒,在保质期内以13元/盒的价格售出15盒,剩余1盒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1天,货值金额13元。
5、Aji沾酱乐沾酱棒棒形饼干,制造商: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净含量:180克(饼干135克,酱45克),保质期:1年,贮存条件:请存放于通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及高温,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2日。该商品于2022年 1月 25日以5.0元/盒的价格从昆明美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盒,在保质期内以7.5元/盒的价格售出2盒,剩余2盒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1天,货值金额15元。
6、果初乐元气秋葵脆片,制造商:龙海冠荣果蔬有限公司,净含量:58克,保质期:9个月,贮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避免重压,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0日。该商品于2022年 1月 25日以4.0元/盒的价格从昆明美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6盒,在保质期内以6元/盒的价格售出4盒,剩余2盒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3天,货值金额12元。
7、果初乐菠萝蜜脆片,制造商:龙海冠荣果蔬有限公司,净含量:78克,保质期:9个月,贮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避免重压,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0日。该商品于2022年 1月 25日以3.0元/盒的价格从昆明美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盒,在保质期内以6元/盒的价格售出4盒,剩余1盒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3天,货值金额6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98.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4月2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4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徐云超的公民身份情况;
5.食品外包装图片7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及涉案物品的进货情况。
2022年5月11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1.负责人徐云超夫妻二人2022年3月2日到昆明检查身体,因疫情原因未能返回元谋,店铺很长时间没有开门,从而未及时检查食品致使超过保质期;2.该店属于加盟分公司,由于没有经验匆忙开店,开店资金也是由负责人徐云超母亲贷款20万元支撑开起来,因生意不景气,从2021年9月份开业以来销售业绩一直不好,贷款没有还;3.负责人徐云超爷爷2021年5月因身体不好在元谋县人民医院住院动手术,家里花费了一些人力、物力;4.岳母雷秀芝自幼残疾,也是由徐云超夫妻赡养。
经复核,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无主观上的故意违法,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小,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小组讨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点陈述申辩理有予以采纳,同意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无主观上的故意违法,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小,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北田蒟蒻糙米卷海苔口味(膨化食品)3包、牛初乳奶棒27袋、Aji火鸡面2包、麻辣味小鱼1盒、Aji沾酱乐沾酱棒棒形饼干2盒、果初乐元气秋葵脆片2盒、果初乐菠萝蜜脆片1盒。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