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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9号

日期:2022年05月2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 元谋县姜驿乡荣扬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3YXBXN

经营者:吕东平,女,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现年41岁,初中文化。

2022年3月1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姜驿乡荣扬酒楼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9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9),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日用百货零售,卤肉、烧烤、中餐加工销售。

2022年3月1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姜驿乡荣扬酒楼经营的16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45元/件,折合7.25元/袋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者: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老王爹糊辣制品厂,净含量:25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1/22/”的桥妹正宗断桥柴火糊辣椒1件(20袋/件),在保质期内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9袋,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45元/件,折合7.25元/袋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者: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老王爹糊辣制品厂,净含量:25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12/13/”的桥妹正宗断桥柴火糊辣椒1件(20袋/件),在保质期内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7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6元/袋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者: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净含量:160g,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5.09”的老干妈火锅底料1件(20袋/件),在保质期内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17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235元/件,折合7.83元/袋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5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1.13”的胖子重庆火锅底料1件(30袋/件),在保质期内以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0袋,剩余10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5元/袋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天龙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80g,保质期:两年,生产日期:2018/03/25”的龙口粉丝1件(80袋),在保质期内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1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6元/袋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重庆市曾记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35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8.05.25”的青花椒鱼调料1件(15袋/件),在保质期内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1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0元/件,折合2.5元/瓶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10ml,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9.12.11”的东古浙醋1件(15瓶/件),在保质期内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1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90元/件,折合7.5元/瓶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昆明步远调味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6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6/20”的一滴香芝麻调和油1件(12瓶/件),在保质期内以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剩余6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9.当事人于2019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90元/件,折合7.5元/瓶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昆明步远调味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6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8/07/08”的一滴香芝麻调和油1件(12瓶/件),在保质期内以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0.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60元/件,折合6.67元/瓶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重庆市树上鲜(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13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2.26”的树上鲜花椒油1件(24瓶/件),在保质期内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1瓶,剩余13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1.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170元/件,折合8.5元/瓶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75g,保质期:14个月,生产日期:2018.07.07”的老干妈油辣椒1件(20瓶/件),在保质期内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8瓶,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2.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55元/件,折合3.67元/瓶的价格,从昆明进货后通过托运,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临沧庆丰核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3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2”的智上芒果汁1件(15瓶/件),在保质期内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0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3.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55元/件,折合3.67元/瓶的价格,从四川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昆明娃哈哈启力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450g,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1”的娃哈哈营养快线1件(15瓶/件),在保质期内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3瓶,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4.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55元/件,折合3.87元/瓶的价格,从四川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河南中沃写实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3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818”的中沃百香果红茶1件(15瓶/件),在保质期内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1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5.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4.5元/瓶的价格,从四川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商:农夫山泉四川饮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7”的C维他命水1件(15瓶/件),在保质期内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1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6.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以3.2元/瓶的价格,从四川购进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商: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316”的康师傅绿茶1件(15瓶/件),在保质期内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3瓶,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07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7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情况及当事人履行索证的情况;

7.食品外包装图片14张,证明元谋县姜驿乡荣扬酒楼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2022年5月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9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主观上没有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自开始从事经营以来一直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主观上没有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平时发现接近有效期的商品都会及时下架,这次是疏忽大意、把有效期记错了造成的,因管理不到位,愿意承担责任;2.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对店内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防止危害扩大;3.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销售的食品都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近年受网上购物冲击及疫情影响,小商店生意很难做,利润空间极小。加之姜驿乡地处元谋县最边远山区,经济落后。家里共六口人,有两位70多岁的老人要赡养,大女儿在武汉读大学,小儿子在姜驿乡读小学,家中仅经营者夫妇两个劳动力,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5.首次违法。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以前也没有被任何政府部门处罚过,这次是第一次被处罚,请求监管部门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

经复核,当事人地处边远山区,经济不发达,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5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地处边远山区,经济不发达,无主观上故意违法,属首次违法,且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造成危害后果,案发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桥妹正宗断桥柴火糊辣椒4袋、老干妈火锅底料17袋、胖子重庆火锅底料10袋、龙口粉丝9袋、青花椒鱼调料4袋、东古浙醋4瓶、一滴香芝麻调和油9瓶、树上鲜花椒油13瓶、老干妈油辣椒2瓶、智上芒果汁5瓶、娃哈哈营养快线2瓶、中沃百香果红茶4瓶、C维他命水4瓶、康师傅绿茶2瓶;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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