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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42号

日期:2022年05月0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湘邵好运来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D1T06R

经营者:张小平,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现年38岁,初中文化。

2022年4月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上总括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湘邵好运来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42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6月11日,张小平租用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上总括村民丁艺龙房屋,于2016年6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又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上总括村开设“元谋县元马湘邵好运来超市”,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百货、土杂、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文化用品、玩具、化妆品及五金交电等商品。

2022年4月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上总括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当事人于2022年2月12日,以13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叨嘴巴槟榔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湖南宾之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5克,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2/01/15”的宾之郎®爆珠槟榔10袋,在保质期内以15元/袋销售了4袋,剩余6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2年2月12日,以17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叨嘴巴槟榔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厂商:湖南和畅(衡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5克,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2/1/20”的和畅®叨嘴巴软槟榔10袋,在保质期内以20元/袋销售了2袋,剩余8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以4.5元/盒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天辅和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成都今麦郎面业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5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0925”的今麦郎®红油辣酱炒面8盒,准备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直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8盒今麦郎®红油辣酱炒面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90.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张小平的公民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涉案食品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第一层门面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权属。

2022年4月2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主观上没有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开始从事经营以来一直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主观上没有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平时发现接近过期的商品都会及时下架,这次是因疏忽大意、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询问,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对超市内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3.过期食品少、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经营中都注意查看食品的质量,没有销售过期食品,也没有消费者投诉在本超市内消费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次被检查到的过期食品少,货值金额小;4。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近年受网上购物和美团、拼多多、菜多多等电商冲击及疫情影响,超市生意很难做,每年还要交50000元的房租,利润空间极小。另外大儿子在读高中,小儿子两岁多,还要照管家里70多岁的父母和生病的岳父,仅夫妻两个人维持这个超市,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巨大;5、此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是首次违法。请求监管部门给改正错误的机会。

经复核,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5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案发之后,当事人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宾之郎®爆珠槟榔6袋、和畅®叨嘴巴软槟榔8袋、今麦郎®红油辣酱炒面8盒;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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