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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医保处字〔2022〕第1号

日期:2022年05月18日   作者:杨红军   来源:元谋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元谋县老城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5323284319553869

住所或地址:元谋县老城乡河坝街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秦XX

本机关于2022年3月4日至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串换项目收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元谋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问题审核问题清单;2.上传医保结算数据;3.老城乡卫生院负责人及检验科室工作人员检验开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4.医院进购耗材记录;5.实际进购试剂、检验设备照片、说明书及检查影像资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医院认可涉嫌违规事实。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医院具有国家医保局: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

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及时终止以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责令你院暂停相关责任科室6个月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处:1.责令元谋县老城乡卫生院退回涉及违规医疗保障基金3613.00元;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金额1倍行政罚款(3613.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元谋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1日

上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9号
下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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