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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36号

日期:2022年05月0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鹏达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PCK48U

经营者:凤鹏达,男,彝族,1991年4月7日出生,现年31岁,初中文化。

2022年3月3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元马中学道路东侧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鹏达便利店涉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超过保质期2种化妆品(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复、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2〕3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7日起,在元谋县元马镇元马中学道路东侧开设“元谋县元马鹏达便利店”,经营场所面积约30平方米,办理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文具用品零售及餐饮服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1日购进以下化妆品在小卖部内销售:

1.从昆明新广丰批发市场以0.36元/袋价格购进包装标注“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1.28,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0263”的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复100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90袋,剩余10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从昆明新广丰批发市场以0.36元/袋价格购进包装标注“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9.01.28,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0263”的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1000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90袋,剩余10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货值金额1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1000元,获得违法所得277.2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元市监强制﹝2022﹞36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凤鹏达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6.涉案物品包装袋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4月12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不申请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无意见;2.经营过期化妆品处罚1万元,处罚过高,本人无能力履行,因此要求对此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理由:一是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在此之前不知道洗发露是化妆品,今后一定按要求规范经营。在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小,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因为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三是因疫情原因,生意惨淡,处于亏损状况;四是经营规模小,人流量小,房租即将到期,准备转行。

经复核,当事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规模小,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少,且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4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规模小,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少,且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较小,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45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的行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复10袋;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10袋;

2.处以罚款300元。

对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2.处以2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责令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复10袋;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10袋;

2.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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