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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31号

日期:2022年05月0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合家欢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Y19K89

经营者:张丽娅,女,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12月15日出生,现年31岁。

2022年3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新村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合家欢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韩婵绿茶滋润清新润唇膏2支、芦荟柔嫩补水润唇膏1支)。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2]3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19年7月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新村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百货、洗发用品、洗涤用品及化妆品零售,经营场所面积约120平方米,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6日购进以下化妆品在便利店内销售:

1.从昆明市官渡区芳华化妆品经营部以3元/支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94、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OBO.07.22 2021.07.21”的韩婵绿茶滋润清新润唇膏2支,购进后以5元/支的价格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8支,剩余2支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从昆明市官渡区芳华化妆品经营部以3元/支的价格购进包外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94、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2018.11.25 2021.11.24”的芦荟柔嫩补水润唇膏1支,购进后以5元/支的价格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9支,剩余1支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31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张丽娅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的情况;

7.涉案物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2022年4月1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对行政处罚作相应减免。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自2019年7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开班小卖部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此次因管理不善出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是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2.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3.涉案货值金额小,且没有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4.认真进行整改,对店里所有产品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5.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家里没有土地,靠小卖部维持生活。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第1.2.3.4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予以采纳,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数量少,金额小,没有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并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经营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韩婵绿茶滋润清新润唇膏2支、芦荟柔嫩补水润唇膏1支;

2.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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