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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29号

日期:2022年05月06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盈安福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4J7581

经营者:李文彩,女,彝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现年53岁,小学文化。

2022年3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保障性住房商铺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盈安福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5种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29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4月27日开始,在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保障性住房商铺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卷烟、雪茄烟、水果零售及配送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3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保障性住房商铺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的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0年3月5日,以55元/件(4.5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凯腾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精制乡里剁辣椒,生产商:湖南省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8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2/18”的剁辣椒1件(12瓶),销售价5.00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1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以70元/件(5.83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凯腾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拓东生抽王酱油,生产商:昆明拓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50毫升,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生产日期:2020/03/20”的拓东生抽王酱油1件(12瓶),销售价5.00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1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以80元/件(13.33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凯腾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拓东原味酱油,生产商:昆明拓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升+赠80毫升,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生产日期:2020/01/10”的拓东原味酱油1件(6瓶),销售价15.00元/瓶,在保质期内售了5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以80元/件(13.33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凯腾副食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拓东鲜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生产商:昆明拓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升,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生产日期:2020/03/04”的拓东鲜味汁1件(6瓶),销售价15.00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以11.50元/罐的价格,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拾秋食品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牧域袋鼠丫丫鲜乳椰奶味溶乳酪,生产商:内蒙古松度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克,保质期:9个月食用,生产日期:2021/06/17日”的鲜乳椰奶味溶乳酪5罐,销售价14.00元/罐,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罐,剩余3罐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83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3月22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29号)及《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文彩的公民身份情况;

5.食品外包装图片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元谋县元马凯腾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元谋县元马凯腾副食经营部(销售台账)》复印件2份、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拾秋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情况及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2022年4月2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理由是:1.在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2.积极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4.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自查等管理制度,对本店销售的食品进行了全面排查并认真整改;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经营地段偏僻影响,经营十分困难,效益很差;六是经营者父亲李家明77岁,2019年12月患肾衰竭一直住院治疗,靠透析维持生命。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1、2、3、5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予以采纳,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此次违法行为属首次,且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制乡里剁辣椒1瓶、拓东生抽王酱油1瓶、拓东原味酱油1瓶、拓东鲜味汁1瓶、鲜味乳椰奶味溶乳酪3罐;

2.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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