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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33号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7DPHQA1U

经营者:黄小宏,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现年55岁。

2022年3月2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建科二期s103 s104开展市场检查,依法对“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待售的红糖、怡泉柠檬苏打水等11个品种51瓶/袋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市监强制〔2022〕3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3月22日,姚正西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建科二期s103 s104经营“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2021年11月30日姚正西办理了注销登记。同日,重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黄小宏,字号名称“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组成形式:家庭经营,姚正西为其他家庭经营者。

一、当事人从元谋县元马滇湘批发部购进以下食品销售:

(1)2021年7月,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制造商:昆明市官渡区恒通食品厂,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中闸王家村,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的红糖10袋,在保质期内以6元/袋的价格售出6袋,剩余4袋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12天,货值金额2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2021年6月,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瓶身上标有“生产厂名: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九龙赵家湾生物产业园区,净含量:240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的酱油小米辣(盐水渍菜)8瓶,在保质期内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4瓶,剩余4瓶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3天,货值金额2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3)2021年2月,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广东喜之郞集团有限公司出品,地址:广东阳江市阳乐区湖滨南路1号,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的喜之郞果粒爽8袋,在保质期内以4元/袋的价格售出4袋,剩余4袋未售出,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23天,货值金额16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购进以下食品销售:

(1)2020年9月,以48元/箱(2元/瓶)的价格购进瓶身上标有“生产商: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GD),地址:广东市黄埔大道东998号,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05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的怡泉(柠檬味苏打水)1箱(24瓶/箱),以2.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3瓶,被查获时剩余11瓶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10个月6天,货值金额27.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2020年9月,以48元/箱(2元/瓶)的价格购进瓶身上标有“生产商: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GD),地址:广东市黄埔大道东998号,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保质期:12个月”的怡泉苏打水1箱(24瓶/箱),以2.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瓶,被查获时剩余6瓶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27天,货值金额4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3)2020年12月,以0.7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生产商:昆明乡仔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宁市太平镇读书铺老村委会,净含量:32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07日,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的妈咪牛肉味肉棒10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售出5袋,被查获时剩余5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22天,货值金额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4)2020年6月,以0.7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制造商:东莞亿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坑凤大工业区1号,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的小猪佩奇造型饼干(海苔味)8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售出5袋,被查获时剩余3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11个月12天,货值金额3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5)2021年6月,以6.50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玉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工业区,净含量:146克,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2日,保质期:10个月”的好吃点杏仁酥饼5袋,在保质期内以8元/袋的价格售出4袋,被查获时剩余1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7天,货值金额8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6)2020年10月,以0.7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生产商: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潮洲市东凤展翠工业区,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2020年9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的小猪佩奇戒指糖8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售出7袋,被查获时剩余1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17天,货值金额1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7)2021年5月,以3.50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受委托方:汕头市金添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二路1号蜂江广场1栋三楼,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的添乐卡通王奥特Q蛋杂果味橡皮糖5袋,在保质期内以4元/袋的价格售出4袋,被查获时剩余1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12天,货值金额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8)2020年6月,以0.8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有“生产者:东莞市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净含量/规格:32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1日,保质期:10个月”的徐福记沙琪玛(香酥芝麻味)5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售出4袋,被查获时剩余1袋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13个月17天,货值金额1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53.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黄小宏、姚正西的公民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和《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已送达当事人;

7.涉案食品照片3份及食品外包装袋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索照索证的义务;

9、登记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姚正西是“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的其他家庭经营者。

2022年4月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11日,元谋县元马西湖购物超市家庭经营者姚正西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且过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已经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对整个店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无过期食品;2.过年时骑车摔伤,回老家看病后返回元谋,造成管理上的疏忽。疫情期间生意不好我一人看店,又由于病情原因,长时间关门养病,导致未及时清理超过经营保质期限食品;3.本店小本经营,过期食品价值很低,处罚额度太高,实在承受不起;4.此次经营过期食品实属首次,念在初犯,提出减轻处罚申请。

经本局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第1、2、4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予以采纳,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数量少,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在知悉所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真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少,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糖4袋、怡泉苏打水6瓶、酱油小米辣(盐水渍菜)4瓶、妈咪牛肉味肉棒5袋、喜之郞果粒爽4袋、怡泉(柠檬味苏打水)11瓶、小猪佩奇造型饼干(海苔味)3袋、好吃点杏仁酥饼1袋、小猪佩奇戒指糖1袋、添乐卡通王奥特Q蛋杂果味橡皮糖1袋、徐福记沙琪玛(香酥芝麻味)1袋;

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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