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能禹小花蒙恩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H4D129
经营者:起忠君,女,彝族,1982年2月1日出生,现年40岁,初中文化。
2022年3月23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能禹农贸市场内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能禹小花蒙恩百货店经营的红烧猪肉罐头、剁辣椒、芝麻油等18种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2022〕30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3年04月0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能禹农贸市场经营预包装食品、卷烟、百货、土杂、调味品零售,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3月23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能禹农贸市场内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能禹小花蒙恩百货店经营的下列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销货情况如下:
1.红烧猪肉罐头,生产商:重庆德佳肉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360元/件(24罐/件,15元/罐)的价格购进1件(24罐/件),以18元/罐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7罐,剩余3罐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2.海天料酒,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45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当事人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42元/件(12瓶/件,3.5元/瓶)的价格购进(购进日期记不清了)1件(12瓶/件),以5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9瓶,剩余3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3.剁辣椒,生产商:云南滇瑞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6kg,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52元/件(6瓶/件,8.7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6瓶/件),以10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5瓶,剩余1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4.苹果醋,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9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60元/件(6瓶/件,1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6瓶/件),以12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4瓶,剩余2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5.芝麻油,生产商:陕西省三原天亿家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6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3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160元/件(20瓶/件,8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20瓶/件),以10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5瓶,剩余5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6.野生紫菜,生产商:福建省连江县百胜水产食品加工厂,净含量:8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当事人于2021年4、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从昆明梓酪调味品经营部购以12元/袋(10饼/袋,1.2元/饼)的价格进了2袋(10饼/袋),以2元/饼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2饼,剩余18饼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7.风味油豆鼓,生产商:云南滇味鲜调味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于2021年8、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楚雄三和批发部以136元/件(20袋/件,6.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件(20袋/件),以8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7袋,剩余3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8.青芥辣调味酱,生产商:广州嘉毫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3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5.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以7元/盒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盒,剩余9盒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9.百事可乐,生产商: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50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3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28元/件(2.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12瓶/件),以3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1瓶,剩余1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0.强化牛磺酸运动饮料,生产商:四川乐虎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380毫升,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48元/件(15瓶/件,3.2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15瓶/件),以5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9瓶,剩余6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1.芥酥饼,生产商:昆明市官渡区美中味食品厂,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从昆明雅嘉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42元/件(4公斤/件,10.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件(4公斤/件),以13元/公斤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2.5公斤,剩余1.5公斤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2.爆米花,生产商:日照和利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昆明雅嘉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45元/件(4公斤/件,11.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件(4公斤/件),以13元/公斤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2.1公斤,剩余1.9公斤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3.乐堡啤酒,生产商: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净含量:495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50元/件(12瓶/件,4.2元/瓶)的价格购进了3件(12瓶/件),以5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30瓶,剩余6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4.安琪甜酒曲,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8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当事人于2021年7、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昆明秀忠批发部购进了1件(300袋/件),进价是0.45元/袋,以1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97袋,剩余203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5.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当事人于2021年7、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昆明秀忠批发部购进了1件(200袋/件),进价是0.8元/袋,以1.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52袋,剩余48袋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6.康师傅绿茶,生产商: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35元/件(15瓶/件,2.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15瓶/件),以3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3瓶,剩余2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7.酸角果味饮料,生产商:昆明甜慕多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35元/件(15瓶/件,2.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15瓶/件),以3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3瓶,剩余2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18.脉动维生素饮料,生产商:四川达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600毫升,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元马镇能禹小叶副食品经营部以48元/件(12瓶/件,4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件(12瓶/件),以5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了10瓶,剩余2瓶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80.2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3月23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元市监强制〔2022〕30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起忠君的公民身份情况;
5.食品外包装图片1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6.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2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情况及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2022年4月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不申请举行听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1.自开办小卖部以来,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此次因管理不慎出现过期食品,是首次发生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2.发生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3.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积极认真的进行了整改,对店里60多种食品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5.因受疫情和菜市场改建影响,菜市场几乎没有人,为了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和照顾年幼的孩子上下学,只好让家里的父亲帮忙看店照顾孩子,本人就到周边工地上去打零工补贴家用。同时上要赡养两个老人,下要供两个孩子上学(大儿子在河南郑州登封嵩山少林精武学院读书,每年学费3.56万元;小女儿在元马天才宝贝幼儿园上幼儿园,是私立幼儿园,一年学费7600元),还要偿还房贷(每月还款3315.22元,一年40214.64元),经济压力实在太大。请求综合考虑这些情况,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以上5项陈述申辩理由都客观存在,情况属实。鉴于能禹农贸市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市场改建,受永兴果蔬市场冲击,市场不景气,生意惨淡,且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此次属首次违法,发生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被查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认真进行整改,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能禹农贸市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市场改建,受永兴果蔬市场冲击,市场不景气,生意惨淡,家庭经济压力大,且当事人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此次属首次违法,发生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被查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认真进行整改,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猪肉罐头3罐、海天料酒3瓶、剁辣椒1瓶、苹果醋2瓶、芝麻油5瓶、野生紫菜18袋、风味油豆鼓3袋、青芥辣调味酱9盒、百事可乐1瓶、强化牛磺酸运动饮料6瓶、芥酥饼1.5公斤、爆米花1.9公斤、乐堡啤酒6瓶、安琪甜酒曲203袋、安琪高活性干酵母48袋、康师傅绿茶2瓶、酸角果味饮料2瓶、脉动维生素饮料2瓶。
2.处以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